乌鲁木齐综合布线尘埃机器要求
计算机机房内的尘埃依机器要求而定,主机房内尘埃的粒径大于或等于0.5/um的个数应小于或等于180 00粒/cm3。
3.照明
计算机机房在距地面0.8m处,照度不应低于300lx,基本工作问和**类辅助房间不,低于200lx,其他房间参照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(GB 50034--2004)执行。
计算机机房、终端室、已记录的媒体存放问应设事故照明,其照度在距地面0.8m处不应低于51x。主要通道及有关房间依据需要应设事故照明,其照度在距地面0.8m.处不应低于1lx。
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。
(1)主机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1x、300lx、500lx取值。
(2)基本工作间、**类辅助房间的平均照度可按100lx、150lx、200lx取值。
(3)第二、三类辅助房问应按现行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。
计算机机房照度标准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。
(1)间歇运行的机房取低值。
(2)持续运行的机房取中值。
(3)连续运行的机房取高值。
(4)无窗建筑的机房取中值或高值。
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,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1/10.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。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灯,其照度不应低于0.51lx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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